社区工作者总加班,却没有一点补助,这个合理么?

admin 434 0

社区和村一样,村是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因而社区是一级行政区划级别,却不是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这也和村一样,对于农民来讲,就是省、市、县、乡、村,对于居民来讲,就是省、市、县、街道、社区,当然,在不设街道的乡镇,社区也有归乡镇管理的,没有什么区别。

在社区中,按规定承担工作职能的,就是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实际上,因为和村民在居住时间、工作内容等实质上的区别,在社区承担工作职能的,有两部分人员,一部分是街道或者乡镇下派的管理人员,一部分是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有的身份是挂在街道或者乡镇,甚至是公务员身份;有的身份挂在乡镇或者街道所属的事业中心,是事业身份。而公益性岗位,则是由当地财政供养的临时工或者合同工身份,是为了解决居民就业问题,以略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聘请的社区工作人员。也就是过去所谓的居委会大妈、大爷们。



现回到加班费的问题。如果是正式职工,则很难领到加班费。虽然《公务员法》、《事业人员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资格领取加班费,即正常休息时间两倍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但实际上,这一政策只在国企央企执行,或者在财政发达地区、省市一二线城市,被当作一项福利、补助发放。真正基层干部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这主要是因为当地财政困难,没有办法平衡发放这一项补助,再者也是因为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发放程序严格,很难证明其加班时间、加班理由、加班需求等,自由度大太,执行严了紧了就都不发,执行松了就成了普发的福利了,无法体现加班费的意义。

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来讲,加班费发放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在疫情期间,财政、人社两个部门还专门规定了补助、加班费发放的标准和政策依据,但实际上,后来真正发到手的,就是医护人员中,真正参与救治、防控的人员,其他人员都没有拿到手,或者只有部分地区按规定发了。而社区人员,因为正常时期,工作并不忙,工作时间也比较自由,只是阶段性繁忙,因而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也很难拿到加班费。如果在这上面较真,除非是不想要这份工作,这方面,大家都心知肚明。


标签: #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