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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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清楚。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样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都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转让,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转让。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属于商业用地,购房者在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后可以自由买卖。但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不得出售、转让。

至于涉及到的宅基地、私有土地和私有山,实际上,农民使用权的期限并不总是永久的。对于与农民身份相同的人来说,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现为永久性,但永久性受到限制。比如,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发生变化,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他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他的宅基地使用权将按照土地与房屋相配套的政策继续拥有,但使用年限已由永久性变为长期性,房屋倒塌后将自然丧失。如果农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地产的继承而转移,但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大多会变成长期的,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私地私山,则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使用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后,依法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永久性问题,但将长期保持不变。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农民原有的私家地块、私家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范围,私家地块、私家山从此消失。只有少数未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才能因地制宜地适当扩大自留地和饲料地。按照国家规定,私地、私山、私家草原都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生产目的。

应该说,无论是宅基地还是私有土地、私有山,所有权都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凭借其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地位才能获得使用权。无论是长期使用权还是永久使用权,都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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