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打我,我还手,我这是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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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说,如果有人打我,我反击,我是自卫吗?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诉你,不。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是。它只能说,别人打你造成的后果和你反击造成的后果之间有什么样的法律定义。

让我们具体谈谈各种情况。首先,当别人打你时,他们不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这只能算是人身伤害,此时你只能阻止他人对你造成人身伤害。如果你反击,在法律上可能被定义为相互攻击。但当时,没有自卫的问题。

一个更合法的解释是两个人在街上打架。第二种情况是别人严重地打你,这会对你造成伤害。评估你是否是个人防卫的关键仍然是你是否能阻止别人攻击你。你要制止,不要让别人受到伤害,否则叫防卫过度。

或者,当一些警察在没有法律思考的情况下判断案件时,可以直接确认你们两个在现场打架。或者直接判断你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从而给予对方赔偿。事实上,这对警察来说非常重要。他们只负责当时的办案工作,负责现场审理案件。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多案件都是直接以警方的笔录为依据,直接决定了责任人的责任和联系方式。法院也是直接受理,不管去不去,程序都是一样的。

还有一种方式是对方殴打你,给你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包括人身安全。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你的反击只限于防止他人伤害你。但这一点,是什么阻止别人严重伤害你呢?如果对方想要你的生命,或者给你造成重伤,看来你只有一次机会重伤对方,因为前提是你已经受了重伤。

如果你能继续和他竞争,你还有这个能力,那么就有可能阻止别人重伤你,但是如果你重伤而死,你唯一能抵抗的情况就是一拳击败敌人。在最后一击时,你无法阻止别人伤害你,这意味着你的生命就是一笔账。因此,在如此危急的情况下,你的反击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就是防卫过度。在过去这个无耻的社会,是这样的,你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和责任。但现在,至少,社会正在向前发展。它比以前的野蛮文明一点。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是过度防卫,而是自卫。

作为一个没有法制的国家,自卫权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舆论能否控制在自己一方。很多案件都是大案要案,小案要案,舆论特别处理。因此,除了案件本身,被告与原告之间都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问题,而法院与警方的介入,也应该有舆论的作用。只要舆论介入办案,将案件公之于众,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倾向于以前的受害人,而不是处理混乱案件的混乱官员。当然,这不是你撞到它的原因。遇到这样的法官就别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