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金融借款,还款付息不能永远利滚利,最多不能超过本金的十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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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融借款,还款付息不能永远利滚利,最多不能超过本金的十倍,合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照这个计算,利息需要复利11年才能超过本金的10倍!

综上所述

1、利息确实太高,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

2、法律只对利率有相关的规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对于利息总额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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