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朋友圈好多做云集的,这个是直销还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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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被浙江工商定性为传销,没收罚款958万元


据中国财经网消息,2017年5月12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滨江工商)给云集微店开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集微店有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808.41万元,再罚款150万元,合计罚没超958万元并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从2016年1月7日开始,杭州滨江工商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云集微店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发现云集微店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等行为,这些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16年1月20日杭州滨江工商正式立案调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云集微店的推广模式为:

要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

据了解,“店主”只有发展成为“导师”以后,才能拿提成,成为“导师”后,导师所带领的团队每新发展一名“店主”,“导师”能从365元的平台服务费中拿走170元,“导师”的上线“合伙人”能拿走70元。


8月10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云集微店在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和服务号已经无法使用。



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从事传销活动已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将永久封禁相关公众账号,并限制相关主体公司注册其他公众账号。

“换汤不换药”的模式?杭州滨江工商对云集此前地推的模式定性为传销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云集微店的推广模式为:要成为“云集微店”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店主”只有发展成为“导师”以后,才能拿提成,成为“导师”后,“导师”所带领的团队每新发展一名“店主”,“导师”能从365元的平台服务费中拿走170元,“导师”的上线“合伙人”能拿走70元。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的构成要件:

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也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其二是计酬要件,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云集微店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经理还是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中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只是减少了层级,但仍然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仍属于传销。”赵占领说,“认定传销并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严格限定必须三个层级以上才构成。只是按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规定,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超过三个层级。”


“判断披着‘互联网+’外衣的‘新模式’是否属于传销,可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直接或间接从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传销组织的认定非常谨慎,打着互联网旗号或披着互联网外衣从事传销,正是最近公安部统一查处和打击的领域,非常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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