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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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的85%

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9月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所谓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面向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按照《意见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同时,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

《意见稿》还提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应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意见稿》还从土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意见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

此外,《意见稿》提及,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原标题《武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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