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有哪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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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在“监狱”里服刑的犯人都是一个有故事的人,其版本之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每当我们提起“监狱”一词自然就会想到在里面服刑的犯人都是“十恶不赦”的,其实也不尽其然为什么这么说,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两起比较典型的案例,阅过之后你必会感到不可思议并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有一个新的认知。

1987年~1995年,笔者曾在东北某劳改支队(监狱)从事管教工作。作为一名管教了解他们(犯人)的案情刑期以及“家庭状况”是我们的必修课。只有掌握了这些“犯人”具体情况才能着手制定对其(犯人)进行劳动与思想改造方案。

下面我就为读者讲述一个(原)派出所所长的故事吧。

此人家住辽宁曾任职某乡镇(原)派出所所长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阅到此作为一名旁观者你一定会感觉到不可思议,做为曾经的一名执法者为何会犯有如此低级的错误?其实这也不难理解,早在八九十年代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也是蛮大的,对于被抓现行者(卖淫嫖娼)多以拘留或者是罚款形式给予处罚。


有一天这位(原)派出所所长“米某贺”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店内有人嫖娼(性交易),这位“米某人”在接警后第一时间便将犯罪嫌疑人抓捕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据他本人(米某贺)介绍,亦或是鬼使神差或者是酒精在体内作祟,由于在那个年代对警务人员喝酒的管理制度并不是很严格,于是他便与“卖淫女”达成了一项协议,并承诺其(卖淫女)事成之后就放其回家并不给予任何处罚。但令犯罪嫌疑人(卖淫女)没想到的是“米某贺”在满足自己的欲望之后却将犯罪嫌疑人(卖淫女)押送到了当地某“看守所”进行羁押。也正是由于这位(原)派出所所长一系列的神操作毁了自己的前程。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是以其它形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人均以“强奸”罪论处。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并致人伤残或者是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纵观以上情节也就是说这名在监狱服刑的犯人(米某贺)属于量刑适当 完全符合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但这名犯人在服刑期间始终向法院提出各种“申诉”理由,并请求法院对其进行“从轻减轻”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时隔半年法院为其下达了一纸终审裁定书:

法院终审裁定认为罪犯“米某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并责令其“停止申诉,安心改造”。


由此我们不能看出任何抱有“侥幸心里”肆意逾越法律红线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上回答均为真实“案例”绝无任何夸张成分。如有不同看法或某种质疑请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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