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公布!每4年评审1次,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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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公布!每4年评审1次,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公布《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进行评选表彰。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办法》提出,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重要示范作用。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育教学成果的时间。

《办法》的制定,旨在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

《办法》要求,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

《办法》强调,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个人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在获奖个人的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按省级表彰落实相关待遇。

(原标题《《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公布,每4年评审一次,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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