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小区8条宠物狗中毒身亡,投毒者和养狗人责任会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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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码归一码,分别对待,彼此的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抵销:即便说养狗人不拴绳,不给狗戴口罩,那也不是投毒者直接毒狗的缘由,在法律上投毒者的行为根本站不住脚。

需要说明,我本人不养狗,所居住的小区几乎没人养狗,如果有人嫌我站着说话不腰疼,现在就可以退出本文,因为下面的内容可能更会引起你的不适。

首先,我们先说说投毒者的行为会承担哪些责任

据部分狗主人反映,事发当天,他们的狗是吃了许多小块的鸭骨头后浑身抽搐,不久死亡的。经警方调查,如果说鸭骨头上被人下了部分毒害性物质(敌敌畏、毒鼠强等),此时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投毒者一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不需要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等也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对此,投毒者将面临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当然,一种物质是否具有毒害性,最终还是看它是否能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有人会说,如果投毒者放的是木糖醇毒狗呢?这种情况下投毒者自然就不构成上述罪名了,也不存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但即便如此,由于宠物狗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投毒者的行为一样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需要对养狗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酌情减轻赔偿数额。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任意毁损公司财物,将处5到10日的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当然不能代替赔偿了。

其次,我们再看养狗人有什么责任

对于养狗人来说,他们的责任主要是其养狗的行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目前,遛狗时带狗牌、拴狗绳这已经明文法定,不遵守者就是违法。

而对于如此违法索要承担的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如不听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部门可以直接将狗收走做出处理。对于抗法者,可以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实施行政拘留等措施。情节恶劣者,还会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笔者对该问题的回答,欢迎各位评论、留言加关注

标签: #贵州 #8条 #宠物狗 #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