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和教授有什么区别,研究员和教授职称是怎么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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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和研究员一直以来都被误认为是同一种职称,其实不然,虽然都是学者的范围,但是二者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不过现在很多人还是喜欢把二者混为一谈,有的人虽然知道二者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于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模糊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教授和研究员的区别以及各自的职称评定。
  研究员和教授有什么区别
  研究员和教授是差不多的。只不过教授一般在高校,而研究员在研究所,两者平级。教授有给学生上课的义务,但是研究员没有。研究所没有本科生,所以研究员不用给本科生上课;而教授有的给本科生上课,有的只给研究生上课。
  研究员科学研究机关中的高级研究人员,相当于教授; 副研究员相当于副教授。 在中科院都用研究员的职称而不用教授。研究员(国家评定的)可以兼做博导,但是教授不一定是研究员。教授可以兼做研究员,但是同时研究员也不一定是教授;

  研究员是国家评定的,通常研究所中的领导及学术带头人是研究员职称,作出杰出贡献后可以评定院士。教授中有研究员职称的不多。教授有给学生上课的义务,但是研究员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职称管理评审制度规定,职称是对技术人员工作能力的表述,是由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的。研究员职称系列包括实习研究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研究员(正高)。硕士毕业会后两年可以申请助理研究员评审,评审通过给该职称,一般硕士是没有问题的。硕士获得助理研究员三年后可以申请副研究员的评审,主要要求是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明、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明,技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主要是三年中从事的技术工作成果,如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撰写的著作、参加课题的研究成果等,如有省、部级奖项将增加评审通过的可能性。获得副研究员职称五年后可以申请研究员的评审,要求与副研相同,主要是对技术工作能力的确认,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技术工作能力,最好的证据就是成果。
  研究员的工资大都来自科研项目。教授的职位靠教书为主。所以,教授的职位会更稳定一点。

  研究员和教授职称是怎么评定的?
  教授职称的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经考核符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进修学习,取得4至6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论文发表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与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其他专业一等奖一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本人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或主持过省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专业人员主持过省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发表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可破格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 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一等以上奖励者。
  2.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一等奖一项以上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
  3. 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4.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
  5. 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 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3.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体育类增加一篇论文。
  4. 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前3名。
  5. 获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6. 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1. 本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 论文、著作的要求:“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3. 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4. 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5. 本规定中所指出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及全国性学术期刊(指由国务院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

  研究员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继续教育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评审条件,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具有使本专业研究有关问题与相关专业研究工作相互配合的基本能力,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二)参与省、市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课题研究实践,并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1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论文。
  (三)有计划地收集、整理本专业较系统的研究资料。论文、著作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l部(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专业文章6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以上。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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