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成功了,开发商说款项发票收据,交房统一给,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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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在交房时统一给业主,没有问题。

不少人认为,客户交了房款,开发商就应当提供发票。这个在理论上说没有错误,但现实中很麻烦,也没有必要,在交房时统一提供给业主,是符合规范的做法。

1、交首付款时开的发票其实是收据。

客户在交首付款时,开发商按实际收款金额给客户开具了发票,供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使用。其实,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票,实质上只是发票形式的收据而已,这个发票是不能用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如果你仔细检查就会发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开具的内容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因为此时,商品房可能还是建设过程中,还没有交付给业主,开发商在这个时候收到的款项就属于预收款,还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所以,这个时候开具这种收据是允许的。

2、按揭贷款开的也是收据。

银行放款成功之后,是否需要找开发商开发票呢?其实没有必要。因为银行放款是有记录的,这个开发商一般不会搞错,不会再找你催款的。再说了,放款记录、还款记录你都有,万一开发商搞错了,你也很容易说明白。这个时候开的发票同样不能办证用,因为这个时候开的发票其实也属于收据。所以,没有必须再麻烦自己去找开发商开票。

3、在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发票。

在房产交付给业主时,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商品房的测绘工作也已经完成,房产的建筑面积已经确定下来了。将房产交付给业主时,商品房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开发商应该在这时向业主提供发票,供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使用。

开发商应当向个人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并将第三联交给业主,供其办证使用。发票开具的内容就不能是预收款了,而应当填写不动产名称,如:某某项目,可以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房号,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业主收到发票后应注意检查,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房产面积是否与测绘面积一致,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款一致等信息。

一旦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开发商就有开具正式发票的义务。如果这时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发票,可以拨打12366纳税义务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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