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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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对于什么是公职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定义。

首先,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指出了公职人员的出处: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罗列了六类重点监察对象,也就是公职人员:

第一类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公务员,他们最大的特征是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而非事业编。

第二类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包括部分在公共管理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

第三类是指国企管理人员,也就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即领导。

第四类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比如在学校、科研机构、文化领域、医疗卫生、体育等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比如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等都属于这类。

第六类是指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官方的定义。于小公个人理解,公职人员基本上可以涵盖所有财政供养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拿了财政拨款工资(包括国有资本收益)基本上都在公职人员范畴。

公安局的工勤人员属于行政工勤范畴,在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工资待遇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公务员的车补和绩效待遇,且在机关单位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理所当然在公职人员范围之内,也是监察法监管的人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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