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算正当防卫吗?

admin 310 0

引用一下近年来的经典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18年,江苏昆山龙哥案闻名全国。当时情况是:夜里,江湖人士龙哥开着二手宝马驶入非机动车道,同车的朋友和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因行车问题发生矛盾。龙哥最初坐在车里没动,后来看到这小子居然敢和我们道上的兄弟逼逼,暴怒,拿出砍刀,下车向于海明砍去。



龙哥

当时,于海明一脸懵逼且恐惧,对于龙哥的攻击,连连躲闪。但龙哥持刀挥舞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奔放,岔了内息,刀法动作走形,不慎将砍刀甩飞。于海明捡起砍刀将龙哥反杀。整个过程被道路监控设备拍下。



白衣男子为于海明,倒地者为龙哥。

这里面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一是龙哥攻击于海明时,按照江湖规矩,用刀背砍人,导致于海明虽然脸部受伤流血,但都是皮外伤,并未造成更严重伤害。二是龙哥被砍中腹部后,捂着肚子跑向宝马车,于海明在后面继续攻击。那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上认定正当防卫,要符合: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意思条件(行为人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理论上对这一点有不同观点);限度条件(不得过当);对象条件(对加害者本人实施)等。

内容太多,这里不细讲,又不是搞刑法讲座。我只说一点,判断正当防卫,不能站在上帝视角,要站在案发时当事人的角度,按照一般人标准去认定。就拿刚才昆山龙哥案的两点细节来说,第一,龙哥按照江湖规矩,为了避免闯祸,用刀背砍人,但于海明并不知道啊,我相信大部分良好市民都不知道。现场气氛紧张,龙哥和朋友态度凶狠,刀刀砍来,对于海明来说,怎么看都是致命危险。我们不能用事后查明的情况来苛求于海明,否则就是站在上帝视角看问题。第二,龙哥中刀后转身逃跑,于海明紧追着继续攻击,有人说这时候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了。但龙哥很有可能回车里再取把刀,取把枪什么的,鬼才知道龙哥想做什么。

长期以来,按照社会上的传统观念,人命关天。死了人,总得有人负责,否则死者的家属不答应,肯定到法院一哭二闹三上吊。而正当防卫者这边,觉得自己终结了一个生命,被判个几年一般也就认了。龙哥案之前,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很少被适用,被称为“僵尸条款”。龙哥案案发后,舆论哗然,司法机关终于认识到,再像以前那么处理问题会招民愤,于是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

所以说,龙哥用自己的死唤醒了这个沉睡的条款,促进了法治进步。在此,默哀一分钟,龙哥走好,你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说了这么多,回答最初的问题:目睹人贩子拐走自己的孩子,当场失手打死人贩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还是那个道理,不能站在上帝视角看问题。

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而且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都可以进行防卫。

哎?说到这,有些非专业的同学有可能会问:我不是被害人,也可以正当防卫吗?——可以的。不仅被害人可以正当防卫,第三人也可以。见义勇为嘛,法律对此是认可的。

但是问答里面的描述过于粗略,实际上不好分析的。我来具体化一下:

假如,人贩子手持凶器挥舞,阻碍家长或其他见义勇为的人去救孩子,那么果断攻击他,失手打死他属于正当防卫。

假如人贩子抱起孩子就跑,救孩子的人追上后将孩子抢回,人贩子没有其他攻击性行为,就不能打死他了。否则就不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当然揍一顿泄愤还是可以的,司法机关应该不会追究。揍的时候注意分寸。

假如人贩子非常嚣张,一群同伙将救孩子的人团团围住,一人抱着孩子即将远去。此时,为了救孩子,别无选择,可以攻击围住自己的人,失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要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必要性是指不这么做不行,相当性是指防卫行为要和加害行为程度相当。二者不是并列关系,必要性在前,相当性在后。——此时,不攻击围住自己的人,孩子就要被抱走,必须予以反击,即便打死,也属于正当防卫。

回答完毕。

标签: #人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