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露涉嫌敲诈勒索罪,必须是霍尊自诉才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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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涉嫌敲诈勒索罪,必须是霍尊自诉才能立案吗?

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刑法》明文规定,如下四类必须是自诉才立案: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下列案件是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陈小姐涉嫌的犯罪金额超过50万,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底限,可以立案;如果审判,可判三至十年有限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刑不会超过10年。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的立案条件是“1000-3000元",考虑到犯罪地上海是国内一线城市,可按3000元标准立案。显然陈露敲诈勒索的金额远超3000元,远超立案的底限。

既然敲诈勒索罪是公诉案,那么为什么霍尊已经转给陈小姐58万,公安局却不立案抓人呢?有几点因素不可忽略:

1.霍先生是名星,有社会影响力,司法部门相对比较慎重;

2.这是恋爱纠纷引起的敲诈勒索,起因相对复杂,故司法部门不愿过早介入;

3.以往这类案件也绝大多数是被害人报案后,确有证据,方才立案。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除外。

司法部门目前不主动介入,并非意味着这个案件就一直不会主动介入,为什么呢?

1.当此案的发展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时,譬如引发伤害案等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2.陈小姐多次勒索,情节恶劣;

3.此案牵扯面较广,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或社会稳定;

4.此案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引起有关高层的注意,司法部门被迫介入。

这四个因素都会导致司法部门主动介入此案,传唤犯罪嫌疑人,确有证据可以立案的,会由检察院发出逮捕令,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所以呢,让子弹飞一会儿,当形势发生变化,即使水军再四处搅局,混淆视听,也是枉然。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陈小姐的水军越是活跃,陈小姐进号子的距离就越近。

呵呵,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不作死就不会死!

标签: #陈露 #敲诈勒索罪 #霍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