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你只要愿意赔钱了,那肯定行。
你这是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影响。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这项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你说那位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但是如果他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了五年,还是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你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受这条的限制,而且还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总之,作为一个单位的老板,是可以任性的辞退员工的,只是看是否需要给补偿金,或者说给补偿金的多少。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员工的过失为由辞退员工,可以不给员工经济补偿,但是你得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你的理由,比如说以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条辞退员工,首先是单位的制度合规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经过公示公告,并被员工所知晓,而这些得有证据,如会议记录、员工签名等,再就是严重违纪,得有事实依据,达到制度规定的程度,如一月内迟到早退十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得有考勤记录,电子考勤或者本人签字确认。只有达到这样的条件,才能以严重违纪辞退,否则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拿不出证据,那就是违法辞退,就有可能是赔钱,
如果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原因辞退员工,且辞退理由符合要求,则单位应给予员工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标准,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你说了,不怕赔钱,就是要让他走,那你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把他辞退,甚至不用理由,直接通知人事给他办离职手续,然后不让他进门。
这时,这位员工可能就那样不声不响的走了,什么也没有。正常情况下是会去寻求法律帮助,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这样你完全不占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A条的规定,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经济赔偿,赔偿标准为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也可能发生极端的情况,就是这个员工他不去走司法程序,而是跟你不停的纠缠,搞得你不得安宁,甚至闹出刑事案件来,这种情是有先例的。
既然你是不怕花钱,铁了心要辞退他,不妨好聚好散,给单位人事一个底,二倍的赔偿金上限,让人事去与他协商,说不定就以补偿金的条件谈下来了,而且还高高兴兴离开。
哪里都是做事挣钱,员工也不会死缠不放,你稍微给点优惠条件,他高兴得不得了,拿了钱就会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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