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防处罚、罚款是由哪个部门执行的?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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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消防处罚、罚款是由哪个部门执行的?有何依据?

改革开放之前,消防监管体制弊端丛生。改革开放之前,建设工程很少,而且大都是公共建筑,这些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政府机构设计、施工、验收,由政府的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方案审查和验收,也就顺理成章。

但改革开放之后,房地产业兴起,大量民间建设工程如火如荼,可是政府管理建筑市场、一切经过审批的思路,并没有改变。

1998年实施的消防法,规定一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个大城市,有成千上万个建设工程在同时进行,消防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的就是那么几个人,他们怎么可能做到实质性审查?

消防审批与验收就是这样的抓手。行政机关不愿意放弃这个抓手的目的,无非是这里有很大的寻租空间。消防法(2009)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这里三个“不得”干的,正是消防寻租的空间,也是消防腐败的主要表现。

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转化成自己的寻租权,也就是著名学者吴思先生说的“合法迫害权”,这是腐败的主要源头。长期以来,大批消防审批验收人员前腐后继,凡经历过消防报审的房地产人士,无不对此深恶痛绝。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管,几乎到了怨声载道的地步。

2008年,消防法做了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重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报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是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除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须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只须向消防机构备案;三是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前两个方面,可以说是立法层面上非常重大的进步。然而在现实中,除了强制认证制度迅速到位,其它的似乎并没有改变。

最终,改革确定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将消防管理职能和人员,全部划转到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工程不合格,由住建部门执法;消防管理不规范,由于违反消防管理而引起的责任问题,由应急管理部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