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头与挂车是两家保险公司,应怎样赔付?

admin 250 0

对于这个问题,从保险公司理赔的角度来看,两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赔偿主体有两种不同。

拖拉机和拖车的车牌号不同。他们有的隶属于同一家物流公司,有的隶属于两家物流公司。就保险而言,有的申请同一家保险公司,有的则申请不同的保险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拖拉机必须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而拖车则无需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牵引车和拖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远高于商业拖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了解了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后,我们来解释一下保险公司理赔的顺序。交通事故发生后,先为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计责任地承担伤者的经济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强制交通保险虽然没有区分事故责任和分项责任,但有责任限额和分项责任限额。目前,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万元。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对事故不负责任,交通强制保险不负责任,限额为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

拖拉机交通强制保险理赔完成后,将有拖拉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拖车保险公司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按比例分担剩余第三者的经济损失。当然,拖挂车的商业第三人责任是否应当承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还取决于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方合同是否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免责的,由牵引车、拖车的物流公司承担伤者的经济损失。在实际案例中,还存在关联公司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们承担责任,车主和附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牵引车 #交通事故 #挂车 #两家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