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新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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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新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北京将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这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调控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教授介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是散户对散户,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压力大。国家版《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合理调控。“此次北京版《条例》即对必要措施进行了具体化。市场保持平稳,这种情况下无需政府干预。调控措施主要是针对‘租金快速上涨’,属于依法设定、用来稳定租金的调控工具。”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共6章81条。除了增加调控手段外,保护承租人权益是一大亮点。如:要求出租住房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条件,不得出租违法建设、危房、甲醛房。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经承租人同意。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住房或其附属设施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对长租公寓,《条例》也充分体现了“严管”的思路。对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同时,规定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押金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资金池”无序扩张。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条例》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罚则,增加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成本。

此外,在增加市场供给、调节供应结构方面,《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在盘活存量方面,北京市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出租住房,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在扩大增量方面,将鼓励利用集体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鼓励低效、闲置的非居住房屋按规定改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根据该《条例》,北京还将建立租赁合同网签系统。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据介绍,北京也是全国首个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原标题《北京住房租赁新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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