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竟被63岁大爷骗了179次,5年后才报警,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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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发生在安徽蚌埠。2014年,63岁的张某从淮南到蚌埠开酒店。看到电杆上的出租房信息,打电话给丁老板娘联系。见面后,张某自称是海鲜生意的大老板,并经常打电话与丁某聊天,逐渐获得丁某的信任。此后5年,张某捏造妻子死亡、儿子车祸、儿媳怀孕上吊等原因,先后向对方“借钱”179次,累计向丁某借款273万余元。现在张某已被批准逮捕。

这个案子真让人不知道该说什么。是该怪张某狡猾,还是该怪丁某太容易作弊?

然而,有些人看到这个案子时可能会感到奇怪。不是“借钱”吗?借钱还能构成诈骗吗?

其实,借钱实施诈骗,诈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但这是一种欺骗手段。被骗后,很多人还是觉得遇到老赖只是运气不好。有些人向公安局报案。警察一看到有借据,就告诉当事人这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对于这类犯罪,统称为贷款诈骗。

所谓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贷款手段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贷款欺诈和普通贷款呢?首先要看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把别人的钱变成自己的钱,即借钱不还。

那么如何判断借款人是否愿意还款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来说,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资金周转或正常经营,而在贷款欺诈中,借款人借款是为了铺张浪费或非法目的。

其次,看看借款人无法还款的原因。由于资金周转失败或投资失败,普通借款人无法还款。在贷款欺诈中,借款人无法还款,因为他们都被用于铺张浪费或已被转移。

第三,这取决于借款人是否失去联系。虽然普通借款人一般无力还款,但他们不会失去联系。在贷款欺诈中,借款人往往一借钱就失去联系。

上述三种情况也可能出现在普通贷款中,但相对少见。要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在本案中,张某将钱用于赌博等挥霍。他根本不想还钱,因此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这取决于借款人是否有欺诈行为。

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贷款欺诈的重要标准。

在普通贷款中,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偶尔会捏造一些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的事实,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借款人不会对自己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进行欺骗。

在贷款诈骗中,借款人不仅虚构贷款目的、还款能力等事实,还虚构自己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以逃避贷款人的追索。

本案中,张某捏造自己是海鲜生意的大老板,以此让丁某相信自己的还款能力。至于借钱的原因,更是虚构妻子去世,儿子出车祸,儿媳怀孕上吊。

总之,贷款也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贷款一定要小心,避免成为丁某这样的受害者。

我是一个法律家庭的儿子。关注我,从故事中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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