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推行“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等创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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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推行“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等创新制度

11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当日,海南省新闻办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明确海南对标国际营商环境规则,让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增强在自贸港投资兴业的信心。《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39条具体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承诺即入制”“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电子证照”“差异化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创新制度。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核心任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到2025年“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到2035年“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之一。

据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张相国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海南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了“准入即准营”“一枚印章管审批”“国际投资贸易单一窗口”等创新举措,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与海南要建设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由贸易港目标要求相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海南当前各类市场主体对海南的营商环境还多有诟病,特别是在市场要素保障、政府服务水平和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还有不少难点堵点痛点问题,需要立法明确相应的改革措施和解决路径,为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是《条例》出台的背景。

《条例》明确,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在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条例》重点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提出,海南将以市场主体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保持涉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及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市场主体认为法规政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请备案审查。《条例》强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条例》还规定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明确,在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方面,海南将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原则上不再新设许可,同时持续精简现有涉企经营许可,建立最简权力清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海南还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制度,要求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在政务服务便利性方面,海南将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

张相国表示,《条例》的正式施行,为海南全面打响创一流营商环境大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武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将助力海南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形成改善营商环境合力。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吕先志表示,《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全面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说,海南通过制定自贸港配套法规提升营商环境,该省与《条例》同步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据悉,部分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推行“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等创新制度》)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标签: #联办 #海南 #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