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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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吴律师在网上实名举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被骚扰一事,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骚动。

吴律师的网上公开信说,他曾与现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事。从去年到现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断骚扰他,多次对他示爱,但他一再明确拒绝并提醒他注意影响。

然而,总统还是我行我素,让别人误以为吴律师就是她的情妇。这给她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现在她的朋友和同事都离她很远,经常背着她无耻地骂她。不少人说,她是司法经纪人,与法院“暗箱操作”,导致所有委托人与她签订的合同终止,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和正常生活。

以上是吴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信实名举报的内容。抛开事件本身的真实性不谈,多次骚扰和示爱是否属于“性骚扰”?

“性骚扰”主要针对妇女的违法行为,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工作、学校和生活中都会遭遇“性骚扰”。处于弱势地位或“羞耻感”往往导致其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应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原则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确定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但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这些“性骚扰”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一些“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骚扰属于言语性骚扰。以淫秽的语言、文字、图片等信息骚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涉嫌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性、侮辱性信息的,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法惩处此类性骚扰。猥亵行为。这种骚扰属于行为性骚扰。顾名思义,通过行为接触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挑衅或者性刺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或者故意暴露自己,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示爱”的行为不一定是“性骚扰”,即使已婚男人表达了自己的爱,也只能说是不道德的。但如果语言或行为带有“性”暗示骚扰,如发送淫秽信息、身体性挑衅等,则属于“性骚扰”,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寻求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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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