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宅基地?

admin 175 0

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宅基地审批权限从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每年由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相关政策解读,现将宅基地申请程序、“三到场”制度、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注意事项等整理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持建房申请表、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

(四)、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部门联审。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3、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建房户申请建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层高等情况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可由乡镇政府一并发放。

二、审批“三到场”制度。

(一)、审批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通过验收的宅基地及房屋,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分户,现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现有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现有住宅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出具危房鉴定书);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文保部门意见);

(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必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必要)。

(三)、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房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必要)。

(四)、盖有建筑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复印件(包括电子文件)(必要)。

(五)、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原件)。

(六)、原有住房拆除的,需提供与村级集体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退给村集体或调剂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涉及原有宅基地和住房处置的需提供。原件)。

(七)、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原件)。

(八)、原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复印件(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注:申请材料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一,以当地文件明确为准。

五、注意事项。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

(二)、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城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组织;

(五)、宅基地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杜绝安全隐患问题。不得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

(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宅基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图片引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