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VIE架构海外为啥一般搭建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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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VIE架构海外为啥一般搭建三层?

币圈矿场海外主体架构布局具体方案设计

继内蒙古130率先响9370应国务6165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后,近日,青海、新疆、云南、四川等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整顿清理。虚拟货币“挖矿”市场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强监管之下,有的交易平台宣布暂停中国境内服务,有的“矿场”搬迁到海外,有的“矿工”转移至“地下”。专家认为,多地关停“挖矿”,释放出动真格、严监管的明确信号,下一步更强监管措施或将很快出台,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炒作虚拟货币将会面临更大风险。

从源头进行打击

“‘挖矿’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前置环节,国务院和地方把‘挖矿’作为监管重点是必要的,表达了从源头上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和决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挖矿”的高能耗一直被环保人士所诟病。“挖矿”不仅耗时,还会消耗大量的电力。尤其是自去年以来,在比特币火爆行情带动下,“挖矿”收益节节攀升。为了不在算力竞争中落后,“矿工”们加大了大算力矿机的使用,导致电力消耗急剧上升。

剑桥大学比特币耗电量指数发布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挖矿”每年消耗约133.68太瓦时用电量,这一数值超过2020年瑞典全国用电量。而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发布的另一项数据显示,在全球比特币算力分布中,我国以60%以上的算力占比位居首位。且这些“矿场”主要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相对便宜的地区,比如四川、内蒙古、云南、新疆等地。

“这与我国重大战略决策相违背。”董希淼表示,我国已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挖矿”显然违背了这一目标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多个‘挖矿’企业以‘大数据项目’‘区块链项目’‘超算中心’等作幌子,骗取地方政府支持,对公共资源造成严重浪费。”董希淼表示,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既是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的实际行动。

有矿圈专业矿工表示,现在矿圈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币价低,但挖矿的电费成本却不变,很多矿工要交电费,就需要低点卖币,这一进一出是比较亏的。尤其是持续下跌的币价,会连续给矿工带来严峻的考验。所以说,面对这个币价寒冬很多矿工基本没有什么好的选择,“因为币价、电价这些因素,大多数矿工都控制不了,无非就是关机止损,然后去找有廉价电力的地方进行挖矿。

有币圈大腕表示,对于比特币长期而言,发展挖矿产业是迟早的事,只是时间还不明确。有专业矿工表示,挖矿不应该是偷偷摸摸的事情,因为他也是促进区块链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当然,这个冬天可能会比想象得要久,矿工们需要做好一切准备。

事实上,到海外挖矿被矿圈人视为应对矿圈寒冬为数不多的生存选择,据了解,之前就有不少矿工通过在老挝和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自建水电站挖矿,还有人在俄罗斯和乌克兰搞核电来挖矿,但相比之下,这需要一定的建设成本,一般矿工承受不起,而且电费成本也并没有很低。

因而,电力更便宜的中东地区就成为矿工心仪的挖矿重地,其实中东地区成为矿圈集体关注的“挖矿重地”的背后,掩饰不住的是矿圈广大矿工的焦虑底色。在中东挖矿低至1毛钱一度的电,对于熊市里急需止血的矿工而言,既可望,又难及。

矿工都知道中东的海外矿场电费很便宜,能做到低至1毛钱到3毛钱的电费,但想成功获得这些电费资源和安置好矿机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打通中东地区矿机的海运运输渠道和当地政府电力部门的支持是中东挖矿的重中之重。这是很多小矿场和矿工很难做到的事情,因为有极高的准入门槛。

搭建海外公司架构在节省税赋成本、搭建股权架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创始人控股权、增加未来融资便利、明确各公司职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所欲上市公司在其招股书内均须披露其公司架构,向所有潜在投资人解释每个公司的控股状况。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如果海外公司前期没有规划好合理的公司架构,公司不仅可能长期承担高额的经济成本,甚至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导致公司承受不必要的处罚。

世嘉永诚曾服务于一家未来有上市计划、员工数量众多的公司,创始人表示想要控制投资金额,把控投资风险,同时限制未来其它投资人、拥有股权激励的员工对公司的控制。根据客户要求,设计了以下这样一个架构

在这个架构里,核心公司的股权分给了三家公司:两家合伙企业A/B和一家控股公司C。合伙企业A的定位是员工股权激励的平台,而合伙企业B的定位是融资的平台。由于合伙企业允许股东以1%的投资额来实现对公司的100%控股,因此创始人无须对合伙企业A/B注入大量资金,但依然可以实现其对核心公司的100%控股。

基于合伙企业的要求,必须要有一个股东承担公司的无限责任,因此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GP来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有限公司的定义,创始人对公司A和公司B这两家公司均100%控股、承担有限责任,由此规避了无限责任的风险。而C公司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合伙企业A/B对核心公司的话语权。创始人可以根据需要,将合伙企业A/B的控股比例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例如,如果企业A/B分别对核心公司占有20%的股权,企业C对核心公司占有60%股权,那么企业A/B无论何时都不能掌握公司的绝对决策权。同时,这样的架构设计还可以减少新入投资人和员工的注册难度,做员工持股或投资人注资变更时,只需相应变更公司A/B的股权即可,不需要对核心公司的股权做出多次变更。公司搭建了这样的架构,就可以实现“权”和“钱”的分离,公司A/B可以享受核心公司的财产收益,但却完全不影响创始人的控制权,各取所得、互不干扰。每一个国家都会设立法规,说明法律允许开设的公司类型及其设立要求。在搭建海外架构的时候,就要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公司性质和设立要求,满足企业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需要,同时从合理节税的角度来选择最佳的公司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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